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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 第5條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營養食品,由醫療機構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將醫療機構專案申請輸入資料,提送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審查認定: (一)醫療機構出具之病歷摘要及該品列屬於罕見疾病病人專用之理由。 (二)該品之原料成分含量表。 (三)產品標示、產品說明書及有關之安全或說明資料。 (四)產品證明文件。 (五)委託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六)病患同意書。 (七)其他應補充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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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輸入我國確有困難時,經醫療機構提出有助於罕見疾病病人…第3條本辦法所稱之產品證明文件,係指工廠認證證明、產品於其他國家販售證明或核准用於臨床治療證明等文…第4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由醫療機構檢附醫療機構出具之使用病患為罕見疾病病人…第6條專案申請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時,得視實際需要免驗、免貼中文標示。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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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