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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 第2條

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輸入我國確有困難時,經醫療機構提出有助於罕見疾病病人維持生命所需者,得專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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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