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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藥物專案申請辦法 第3條

依前條規定專案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由罕見疾病病患或家屬提出申請者:病患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醫療機構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或處方、該藥物出產國仿單,或有關之安全或療效資料。 二、由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及相關基金會、學會、協會提出申請者:病患同意書、醫療機構提出之治療計畫書或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該藥物出產國仿單,或有關之安全或療效資料。 三、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之機關、團體提出申請者:病患同意書、醫療機構提出之治療計畫書或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該藥物出產國仿單,或有關之安全或療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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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罕見疾病藥物未經查驗登記,或持有許可證者無法供應,或該藥物售價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顯不合理時,…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專案申請書件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業,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第5條專案申請藥物,每次以足供一病患二年之用量為限,並得視實際需要分批辦理。第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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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