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 第5條

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5條

藥商申請輸入、製造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時,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對其製造場所之核備文件,或該藥物製造場所符合藥品或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GMP)之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訪查認定。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