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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6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申請查驗登記者,除檢送第三條所規定之書證資料外,並應檢送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各款所規定之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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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