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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費用,應由醫事服務機構於事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始得於事實發生後申請補助。但情況危急者,得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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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