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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之申請人應檢具相關費用收據及醫事服務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第二項之申請人應檢具載明疾病名稱與各項費用明細之文件,及第四條所定事前審查通過之通知書影本,於事實發生後或結帳日後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配送者,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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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費用,以罕見疾病診斷、治療、藥物、支持性與…第3條罕見疾病之預防、篩檢及符合前條規定之下列費用,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一、具一定效益之預防及篩檢…第4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費用,應由醫事服務機構於事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始得於事實發生…第5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費用補助,以罕見疾病病人為申請人;病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時…第7條第三條第一項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一、第一款預防、篩檢之費用,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及金額補…第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全額補助,不受前條第一項所定補助金額及比率之限制: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第9條醫事服務機構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補助之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病人收取。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補助費用時…第10條罕見疾病人體試驗之研究,應依醫療法、藥事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為之;其所需經費,應於施行前檢具…第11條接受醫療補助之藥物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品,不得轉讓他人使用。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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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