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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知悉或經法院、檢察署通知入所之收容人係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分配於不同舍房。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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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