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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第 三 章 監禁及戒護
看守所為達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嚴密戒護之目的,應依警備、守衛、巡邏、管理、檢查等工作之性質,妥善部署。 出入戒護區者應接受檢查。但有緊急狀況或特殊事由,經看守所長官之准許,得免予檢查。 看守所人員或經看守所准予進入戒護區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經許可攜入,或因其進入戒護區目的所需之物品外,應將其攜帶之其他物品,存置於看守所指定之處所。 前項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看守所得禁止其進入戒護區或命其離開: 一、拒絕或逃避檢查。 二、未經許可攜帶或使用通訊、攝影、錄影或錄音器材。 三、酒醉、疑似酒醉或身心狀態有異常情形。 四、規避、妨害或拒絕看守所依傳染病防治法令所為之傳染病監控防疫措施。 五、有其他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知悉或經法院、檢察署通知入所之收容人係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應依本法第十五…第14條看守所依其管理需要,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配舍房時,應注意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並避免發…

「監禁及戒護」的其他條文

第11條看守所應將被告監禁區域依其活動性質,劃分為教區、工場、舍房或其他特定之區域。看守所應按所內設…第12條為維護看守所秩序及安全,看守所得要求被告穿著一定之外衣,以利人員辨識。第13條法院或檢察署提解被告出庭應訊時,看守所得許被告換穿適當自備之衣服、鞋、襪。第14條看守所依其管理需要,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配舍房時,應注意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並避免發…第16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違禁物品,指在看守所禁…第17條看守所應安排被告志願作業、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作息。前項作息時程,看守…第18條看守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准施用戒具者,應於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記明被告施用戒具之日期、…第19條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所稱暴動,指三人以上之被告集體以強暴、脅迫之方式,而有下列行為之一,造…第20條看守所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與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保持聯繫。必要時,並得洽訂聯繫、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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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