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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押票有記載禁止被告接見、通信或授受物件者,看守所應予注意並依其記載事項辦理;記載有不明確者,看守所應洽詢確認。 被告入所時,押票以外之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者,得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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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