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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看守所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生活輔導時,教材或內容應妥慎審查,並依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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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