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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媒體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請求採訪,應以書面申請,經看守所同意後為之。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境外媒體請求採訪或採訪內容於境外報導時,應經看守所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後為之。 經法院裁定禁止接見之被告及少年被告,不得接受採訪。 媒體採訪涉及看守所人員或個別被告者,應經看守所取得受訪者之同意始得為之。 媒體採訪時,看守所得採取適當措施,維護被告或相關人員之尊嚴及權益。 媒體採訪對象或內容如涉及兒童或少年、性犯罪、家暴、疾病或其他法令有限制或禁止報導之規定者,應遵循其規定。 媒體進行採訪時,如有影響看守所安全或秩序之情形,得停止其採訪。 媒體採訪後報導前應事先告知看守所或被告。報導如有不符合採訪內容及事實情形,看守所或被告得要求媒體更正或以適當方式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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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羈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六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及看守所,就執行本法事項,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3條本法及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一、看守所: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及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第4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稱嚴為分界,指以所內建築物、同一建築物之不同樓層或圍牆隔離監禁之。第5條依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監督機關應就相關法令規定,並因應各看守所場域狀況等因素,逐步訂定合理…第6條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看守所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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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