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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113條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應由被告自行負擔之交通費用,由看守所先行支付者,看守所得由被告保管金或勞作金扣除,無可供扣除之款項,由看守所以書面行政處分命被告於三十日內償還;屆期未償還者,得移送行政執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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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