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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54條

被告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拒不就醫,致有生命危險之虞,看守所應即請醫師逕行救治或將被告逕送醫療機構治療。 前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之醫療及交通費用,由被告自行負擔。 第一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期間,視為在所羈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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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