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羈押法 › 第46條

羈押法 第46條

被告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保健上必要之空間、光線及通風,且有足供被告生活所需之衛浴設施。 看守所提供予被告使用之物品,須符合衛生安全需求。
AI 白話解釋
← 第45條看 羈押法 全文第4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