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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79條

看守所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懲罰前,應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 被告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其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被告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看守所為調查被告違規事項,得對相關被告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逾二十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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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