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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 第14條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14條
第 二 章 長期照顧機構 › 第 二 節 養護型機構
各級政府設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之養護型機構(以下簡稱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樓地板面積,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 小型養護型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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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
小型養護型機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者,其樓地板面積、設施、設備及工作人員之配置,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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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養護型機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者,其樓地板面積、設施、設備及工作人員之配置,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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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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