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 第19條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19條

第 二 章 長期照顧機構 › 第 二 節 養護型機構
養護型機構照顧需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護理服務者,應報主管機關許可;其人數不得逾原許可設立規模二分之一,並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養護型機構」的其他條文

第14條各級政府設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之養護型機構(以下簡稱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第15條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設施、設備,除符合第四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寢室:(一)樓…第16條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除業務負責人外,其上班及配置工作人員,規定如下:一、護理人員:(一…第17條小型養護型機構設施、設備,除符合第四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寢室:樓地板面積,平均每…第18條小型養護型機構,除業務負責人外,其上班及配置工作人員,規定如下:一、護理人員:(一)隨時保持…第20條小型養護型機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者,其樓地板面積、設施、設備及工作人員之配置,準…
← 第18條看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