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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 第7條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7條
各級政府設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之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其設立規模,以二百人為限。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前已許可立案且營運者,不在此限。 本法
第三十六條
第二項及第六項所定小型設立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其設立規模,以四十九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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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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