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 第7條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7條

各級政府設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之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其設立規模,以二百人為限。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前已許可立案且營運者,不在此限。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六項所定小型設立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其設立規模,以四十九人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