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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36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新設、擴充、遷移、復業、負責人變更,而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得適用本標準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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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標準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第7條各級政府設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之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其設立規模,以二百人為…

「附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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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