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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15條

第 二 章 經濟安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應依老人與其家庭之經濟狀況及老人之失能程度提供經費補助。 前項補助對象、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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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前項年金保險之實…第12條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第12-1條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為辦理本法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業務…第13條老人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第14條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金融主管機關應鼓勵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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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