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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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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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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
第4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一、全國性老人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二、…
第5條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一、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
第6條
各級政府老人福利之經費來源如下:一、按年編列之老人福利預算。二、社會福利基金。三、私人或團體…
第7條
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本法規定相關事宜;其人數應依業務增減而調整之。老人福利相關業務應遴用…
第8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各本其職掌,對老人提供服務及照顧。提供原住民老人服務及照顧者,…
第9條
主管機關應邀集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老人生活狀況調查,出版統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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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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