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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第6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土地及房屋價值之計算,為分別共有者,依其應有部分計算之;為公同共有者,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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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