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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 第8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下列業務;其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撥付之: 一、本津貼之核發、溢領催繳。 二、依本條例
第四條之一
規定出具開立專戶證明文件。 三、約定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六條
規定應負擔之本津貼,應按月撥付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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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刪除)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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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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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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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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