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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 第3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第3條
本條例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最近三年,指每期津貼核發當月起前三十六個月。 本條例
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指於申請時應為漁會甲類會員,並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工保險局)核付其應領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前,漁會甲類會員因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而出會者,視為符合前項漁會甲類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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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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