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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第3條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老舊大型車。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新大型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三、老舊大型車及新大型車登記為同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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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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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