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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 第3條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第3條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老舊大型車。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新大型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三、老舊大型車及新大型車登記為同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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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產製廠商:指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納稅義務人。二、進…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產製廠商:指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納稅義務人。二、進…
第4條
產製廠商及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應自下列日期起算,於六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
第5條
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時,應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明細表電子檔及老…
第6條
符合本條文規定之新大型車產製廠商,應於車輛出廠時先行開立完稅照計徵貨物稅,再依限申請減徵退還…
第7條
符合本條文規定之新大型車進口人,應於車輛進口時先行繳納貨物稅並取得完稅證明,再依限申請減徵退…
第8條
非屬整車完納貨物稅之新大型車,應由底盤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規定期限內,分別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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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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