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第5條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位置或地址。 二、考古遺址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三、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前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