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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 第2條

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公務員)辦公時數,依本法及本準則之規定,本法及本準則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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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