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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 第3條

本院所屬公務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日辦公時數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並應有兩日之休息日。但本院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不變之範圍內,調整所屬機關(構)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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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