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組織與選舉
› 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
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
一句話看懂
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規範公務員辦公時數、加班及休息等相關事項,以確保公務員工作時間合理、權益保障及行政效率提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09-15・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準則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公務員)辦公時數,依本法及本準則之規定,本法及本準則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院所屬公務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日辦公時數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並應有兩日之休息日。但本院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不變之範圍內,調整所屬機關(構)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院所屬公務員,經指派延長辦公時間加班,連同
第三條
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總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長辦公時數,連同
第三條
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每月總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一、為搶救重大災害。 二、為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 三、為辦理重大專案業務。 四、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 五、其他有必要特別延長辦公時數之情形。 本院所屬公務員辦理國家考試及各項訓練業務,其延長辦公時數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二百四十小時,不受前項之限制。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院所屬公務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情形時,各部、會應報本院備查;有第五款情形時,各部、會應報本院同意。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行政組織與選舉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