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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 第5條

本院所屬公務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情形時,各部、會應報本院備查;有第五款情形時,各部、會應報本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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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