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第7條

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7條

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聘僱人員之給假,得參照本辦法另作特別規定,並送本院所屬二級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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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