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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8條

各機關(構)應將依本辦法所定聘僱人員給假內容,於聘僱契約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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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