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考試院工作檢討會議規則 › 第5條

考試院工作檢討會議規則 第5條

本院秘書長及所屬部會,應先就下列事項一年來辦理情形,分別舉行檢討 會,依其檢討結果作成工作報告: 一、總統特交事項之遵辦情形。 二、本院上年度施政計畫及院會決議重要事項之執行情形。 三、本院上次檢討會議檢討結果執行情形。 四、本院及所屬部會依據職掌等各項施政執行情形。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就年度內有關重要人事考銓業務辦理情形提出工作報 告。 各部會及各出席人員之提案,應擬具案由、要旨說明,並附相關資料,提 出大會討論。 工作報告及討論案由秘書處於本會議一週前彙列於議程,並簽奉院長核定 。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考試院工作檢討會議規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