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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院長指派本院高級職員兼任之;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院員額內派兼之。 本會置研究員若干人,負責研究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等工作,由院長就本院暨所屬機關職員派兼之或就院外人員聘兼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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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