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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第5條

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 違反前項規定者,即喪失考試委員之資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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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