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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第6條

考試院設下列各部、會: 一、考選部。 二、銓敘部。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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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考試院組織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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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