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考試院組織法 › 第7條

考試院組織法 第7條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考試院組織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