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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考銓事例編審規則 第3條

考銓事例資料,由本院及考選、銓敘兩部參事分別負責,隨時蒐集記錄。 各單位遇有堪為事例資料之案件,須隨時分別抄送所屬機關參事室。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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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