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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 第3條

檢舉書函,不拘程式,但須詳述事實,列舉具體證據,其在行政機關或法院有案者,並應敘明案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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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