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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 第2條

檢舉以書面為之為原則,檢舉人應用真員姓名,署名蓋章,並書明職業及地址。如為團體應載明名稱、地址,並加蓋鈐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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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