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 › 第6條

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 第6條

檢舉案件經受理後,除情形特殊者外,應於一個月內將處理情形予以函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一、經查係以不實姓名檢舉者。 二、經通知補送有關證據未依限補送者。 三、內容空泛,難以查辦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