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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 第7條

委託辦理試務時,應由考選部派員指導。其試務指導人員之酬勞,由考選 部比照「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標準表」相關之酬勞項目核實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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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