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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左列事項,應經全體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之決議: 一、有關訓練法規之審議。 二、各種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訓練計劃之審議。 三、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筆試及格人員訓練計畫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訓練應行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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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