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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銓處組織條例 第3條

考銓處視事務之繁簡,經考試院之核定,設三科至五科,分掌前條各款事項,及本處總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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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