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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銓處組織條例 第5條

考銓處置秘書一人至三人,科長三人至五人,均薦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助理員十五人至二十四人,均委任。 考銓處必要時,得用專員三人至六人,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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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