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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水費徵收辦法 第11條

用水人連續二年度本業淨利為零或負值,並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者,得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或緩繳。 前項分期繳納,每期以三個月計算,得分二至八期;申請緩繳期間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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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