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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2條

各機關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人員,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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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