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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4條

聘用契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約聘期間。  二、約聘報酬。  三、業務內容及預定完成期限。 四、受聘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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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