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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5條

聘用人員之約聘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續聘:  一、原定約聘期間少於預定完成期限者。  二、因業務計畫變更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預定完成期限必須延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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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